济南公租房资格复审规定下周施行专业人士解读复审流程及资料

济南日报 2019-03-28 11:33 大字

编者按 从今年4月1日起,济南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围绕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住建局专业人士。

公租房复审下放至区

“目前,全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已基本分配入住完毕,需进一步明确复审标准,”有关人士介绍,为贯彻政府“放管服”要求,济南市将公租房复审工作下放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复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让群众“只跑一次腿”。目前,亟须制定规范统一的公租房复审标准,为公租房资格复审提供政策依据。

谈到通知的起草依据及过程,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4〕1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并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形式,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关经营公司等多家单位(部门)进行研讨论证,还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组织了审计、财政部门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复审范围标准均已明确

《通知》主要明确了复审范围、复审标准、复审程序和材料、部门职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明确公租房复审适用范围,即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具体分为市内六区户籍家庭,以及在市内六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人员)。

明确公租房复审的标准,并结合近年的审计和司法实践,对住房认定做了进一步规范,以“家庭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实际取得的住房”两大类情况,认定为保障家庭现有住房。

明确公租房复审工作程序,根据“放管服”深化改革政策精神,将审核工作调整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服务流程和时间节点等进行了优化和明确。同时,按照“减证便民”的要求,对户籍家庭、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人员)办理复审的材料分别进行了明确,在复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上,实现群众办事“只跑一次腿”的要求。

明确复审工作职责,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经营公司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确。

(文/图 本报记者 付晓峰)

延伸阅读

◆资格复审范围

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

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资格复审程序及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承租家庭(含外来务工家庭)应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小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1.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其中,申请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家庭,应同时提交家庭低保证(家庭享受低保人数少于申请家庭人数时,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认定材料为准)或《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原件。

2.外来务工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济南市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家庭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新单位的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法人证书或“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集体宿舍单身职工复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统一申请,单位将职工身份证、济南市居住证、劳动合同原件等材料汇总确认后一并提交,也可由职工自行申报。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提交新单位的申报材料(所在单位法人证书或“多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正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受理及材料补正时限为1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的报送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核准。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运营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符合复审条件的核准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准书面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确认后,再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意见。核准时限自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之日起2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反馈至运营管理机构,同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复审结果反馈。

运营管理机构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的复审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家庭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领取《不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不予核准通知书》后的30日内,持通知书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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