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对于拍客的质疑大家更关注“重灾路段”管理 三问被举报的百余米“压实线”

山东商报 2019-02-28 10:01 大字

昨日,在省城燕山立交西边,高架桥往西的“网红路口”处,一辆车正压实线违法掉头。记者周里实习生李浩男摄昨日,在省城燕山立交西边,高架桥往西的“网红路口”处,一辆车正压实线违法掉头。记者周里实习生李浩男摄相比对“专业拍客”的关注,更多的网友将视线投注到对这处违法“重灾区”路段的探讨:路面实线是否规划过长、调头口设置是否合理、违法多发如何治理?对此,记者进行了实地探访,结合交警部门的回应进行了一一解答。记者张舒

一问

调头口设置是否合理?为快速疏导车流专门做过调研

记者梳理网友评论发现,多数人都在关注过街天桥下方的这段实线设计的合理性。有人认为是因为该调头口实线过长,所以不得不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该路段实线的设置,恰恰是交警部门经过多番调研之后,因地制宜解决调头车辆的合力举措。通过27日早高峰的流量情况可以看出,燕山立交桥西向东的交通压力很大,尤其是7点半到8点之间,车辆能从下桥口密密麻麻地排到路口信号灯位置。

同时,该路段调头的车辆比较多,如果将调头车辆全部安排至路口转弯,很容易对主线直行车辆造成干扰,形成压车或路口插盘。而在距离路口400多米的位置,开设这处调头口之后,可以将调头和直行车辆在空间上错位放行,缓解交通压力。同时,记者也看到,早高峰期间,该调头处还有专门的执勤交警引导调头车辆依次排队,所以车辆通过很有秩序。

不过,当高峰期结束后,直行车道相对空旷,就给了部分司机借道“加塞儿”的机会。近九成压实线变道的司机,都是在调头口强行插入第一辆排队车辆的前面,抢占“头车”位置。那这段实线到底多长?记者实地测量了一下,长度在140米到150米之间,9点之后,即使在调头车辆较多的时候,排队的车辆也不超过20辆。也就是说,多数违法司机还是出于难改爱“加塞儿”的交通陋习。

二问

违法“重灾区”如何破题?该路段有望加装专项监控摄像头

采访中,不少市民也针对这处路段的治理提出了建议。市民杜先生表示,虽然他不赞成视频中的小伙子“专业拍客”的做法,但是对违法车辆的监管不能缺失。他呼吁交警部门,尽快在此安装专门针对违法压实线的自动抓拍设备。

对于市民呼吁安装专项抓拍摄像头的建议,济南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安排实地调研,考察安装专项抓拍的可行性。如果符合安装要求,将进行公示。

其实,针对某一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灾区”,安装专项抓拍设备的做法早有先例。2016年,针对高架路车辆骑压导流线严重的问题,交警在3个关键节点处设置自动抓拍,9个月内抓拍骑压导流线违法行为近10万起,平均每个摄像头每天抓拍100起;2017年,济南市禁停道路增至100条,为了有效管理禁停路段的通行秩序,交警先后新增了百余处违停抓拍摄像头。

同时,记者还发现,对于视频配文中所称举报“机动车压骑实线的”获得奖金的金额描述并不准确。根据规定,市民“随手拍”举报机动车压骑实线的行为,奖励标准为20元。上周,交警部门公布了2018年济南交警“随手拍”有关数据,全年交警共计接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线索107190条,平均每天接到举报270多起,有效率接近五成。目前,已经发放奖励71万余元。其中被举报次数最多的违法就是“机动车压骑实线”。

三问

“专业拍客”的举报有效吗?警方会受理,但不鼓励且不奖励

对于网友热议的这种“专业拍客”行为,交警部门也做出了正面回应:不鼓励以此作为盈利目的,但如果其所拍的违法行为上传至平台,交警仍会受理。

济南市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首先,有奖鼓励普通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2月1日,《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生效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济南交警公众参与平台、泉城行+(APP)、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不过,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明确不鼓励,且不奖励。根据上述规定,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举报的;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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