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单方解除合同被判赔偿“信赖利益损失”29万元

济南日报 2018-10-31 11:32 大字

开发商与买方签了房屋认购协议,交了意向金,可随着房价上涨,开发商却反悔。距离协议签订不足半年,开发商竟单方解除认购协议。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开发商因预约违约被判决赔偿买方信赖利益损失29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吕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支付了1万元意向金。协议约定,该房总购置款为120余万元;吕某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交齐10万元房屋订金,届时双方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签订预约协议后,吕某直到3个月后才向开发商补交了9万元商品房订金。同年9月,因小区商品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开发商决定终止与吕某的房屋认购协议,并于10月27日通知吕某解除协议,以吕某未按约定期限交款、提供按揭资料、构成违约为由,通知吕某办理退款手续。

吕某拒绝解除协议,坚持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约内容,尽快交付涉案房屋、协助办理网签和贷款手续。事后,不顾吕某反对,开发商执意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吕某当初所交的10万元涉案房屋认购款。

2016年年底,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因房价上涨单方违约,不具有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权,其向买方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在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不同意与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吕某坚持不变更原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吕某的诉请。

2018年1月,吕某另向一审法院立案,要求开发商赔偿违反认购协议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后,开发商在达到销售条件后,即负有与买方按照认购协议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但开发商因房价上涨单方解除协议,构成违约,致使吕某丧失了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故吕某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预约违约损失,即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但本案中,吕某未遵协议于签订认购协议起3日内补足10万元房屋订购款,且其在开发商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后,应当预见到达成本约的风险。综合考虑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并按楼盘2016年年底实际成交价14300元/平方米,判令开发商按50%比例过错赔偿吕某经济损失共计29.2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吕某不服,向济南中院继续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说法】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可以与对方订本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预约合同只是约定将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有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就是开发商明确违约后,购房者应尽快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加大。如果没有采取减损措施,扩大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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