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标高结”?价格猫腻儿背后的违法与失信

山东法制报 2018-10-18 16:38 大字

近日,记者接连接到了几起关于“低标高结”的投诉。虽然《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早已颁布并执行,国家也十分重视,并下大力气整顿相关问题,例如制定新法律法规,每年进行“ 3·15”打假等行动,但一些不良商户还是丧失了基本的信用,导致仍存在不少相关的投诉事件。

商品标价低于结算价,超市饭店猫腻儿多

所谓的“低标高结”,就是指消费者付款时的价格高于商品原本的标价。日前,市民张先生在仲宫镇某超市买菜时就遭遇了“被涨价”的怪事。

“西红柿的标价明明是4.29元/斤,结账时收银小票上却显示价格为4.69元/斤。”张先生说,“虽说没有相差多少钱,但超市的行为实在太不地道了。”随之,张先生找到了超市的相关负责人,但负责人解释该商品原是促销商品,促销期结束后因超市工作人员疏忽,使得价格标签未能及时更换,才导致“ 低标高结”。但张先生对于这样的答复很不满意,因为在他印象中,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这种情况。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同张先生一样,不少市民都有过类似的购物经历。

“前几天我去家附近的一家大超市购物,看到有一款米醋做特价促销,比平时优惠了1元钱,想到是生活必需品,便买了一些囤在家里。”济南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结果她回家一查购物小票,发现实际收的钱是优惠前的价格,根本没有降价。于是她第二天带着购买的商品和小票去找超市理论,超市检查发现原来是收银系统没有及时更新,导致价格出错,最后超市退回了王女士多付的钱。

王女士说,虽然她只多付了几元钱,但是如果她置之不理,这种事情还会发生在更多顾客身上,“打水漂”就不仅仅是几元钱了。

经记者调查,“低标高结”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超市这一销售行业。近日,为庆祝自家花店开业,省城市民孙先生特意定了一家酒店庆祝。因为孩子们喜欢吃海鲜,孙先生多点了几道高级时令海鲜。就在孙先生结账时发现,账单上几道菜的价钱和之前看到的标价有些出入,其中龙虾、鲍鱼等几道菜的单价比当时点菜时要高出四分之一多。孙先生为此找到了酒店的经理,但经理解释,海鲜都是时价,菜单上的价格只是一个大概的价格,最终价格要看当天的进货价格。孙先生告诉记者怀疑自己遭遇了价格欺诈。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获最低五百元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中包括“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称价格欺诈行为。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济南市工商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商品已经明码标价,结账时价格高于所标价格属于价格欺诈。若超市商品正处在变价当中,系统变价后店方未及时做好相应的核验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导致出现差错,是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不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需赔偿500元。属于明码标价行为不规范的,则根据《价格法》第 41条,经营者退还多收价款,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该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注意,在购买商品时,不但要保留好购物票据,更应仔细对照购物清单,看清商品价格,检查商品项目,以防出现“低标高结”等问题,如果遇到该种情况,要及时进行拍照取证,与服务总台联系,妥善处理。如诉求得不到解决,可向工商或物价部门投诉。

纵观“低标高结”的各项案例,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商家的违法成本却不高,且仅靠罚款远远还不够,失信现象仍难遏制,亟待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让不诚信商家寸步难行,从根本上杜绝“低标高结”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冯欣妤

新闻推荐

济南红叶谷赏红叶正当时

秋意渐浓,济南红叶谷景区已经进入观赏红叶的最佳时期,登上万叶塔,满山的红叶尽收眼底,你会惊叹大自然的“似烧非因火...

济南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