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1.4万保单只7千多?只能出一次险?超出须另付费?维修必须回4S店,4S店捆绑销售保险﹃买一送二﹄涉嫌违法?

山东法制报 2018-09-27 16:57 大字

“分期付款买车,4S店要求必须在店里买三年商业险,否则不能享受购车优惠价,还宣称保险‘买一年送两年\’。”如今,4S 店多是通过优惠车价须赠买保险等所谓的优惠活动来吸引客户在店里买保险和维修车辆。但在花样层出不穷的“优惠”背后,往往隐藏着许多“猫腻儿”,消费者稀里糊涂买了,事后方觉被“ 忽悠” 。 近日,省城的静女士在万宝行提车时,就遭遇了买车投保优惠政策的“忽悠”。记者调查中发现,在省城,像静女士一样遭遇4S 店“忽悠” 的新车主不在少数。4S 店的协议涉嫌“霸王条款”违法行为。

分期付款须店内买三年商业险  宣称优惠“买一年送两年”

9月初,静女士在济南万宝行听了销售人员宣传的购车价后,决定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价值30多万的新车。

静女士告诉记者,在提车时,4S 店提出分期付款买车必须在店内购买三年商业险,并宣称买保险享优惠“买一年送两年”。

9月6日,静女士提车前,先是同万宝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条款第一条中约定:“《济南万宝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中车辆出售单台车价为优惠价格,该价格是基于乙方在甲方处购买三年车辆商业保险。”同一条中,紧接着在下面分别列出了三年保费的格式款项:其中,第一年保费的格式款项上写有“险种: 13000元+10000元  三年商业险”;后面的第二年保费和第三年保费的格式款项填写处空白。

保费14000元,保单只7800 多元  车主质疑被“忽悠”

“买一年送两年,正常理解的话,不就是客户交一年保费享受三年保险吗?”

静女士告诉记者,当天她与万宝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并按要求交了一年的保费14000元。回到家,静女士却发现保险单上的一年保费仅是7886.39元,与她交的14000元严重不符。

这高出近一倍的差额去哪里了?“对此,万宝行没有什么合理解释,只是反复强调客户自己去保险公司买,保费一年就是14000元,所以他们向客户宣传的没问题。”

万宝行的这一答复令静女士十分不满,她又向其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保险公司给予的答复是,4S 店就是按保单价格7800多元缴费的,剩余的钱并没有给保险公司。

记者调查:4S 店和保险公司说法不一

记者致电济南万宝行,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有的车型确实搞了“买一年送两年”的保险优惠活动,客户只需买一年保险就能享受三年保险。当记者追问,在 4S 店和去保险公司投保的一年保费价格是否一样时,对方答复“价格是一样的,现在在哪里投保,保费都基本一样了。”当记者又提出为何会出现在 4S店缴的一年保费是14000元,而保单上是7800多元时,这位工作人员又表示自己对此并不清楚,不了解具体的政策。

就这一问题,记者进一步采访了4S店的另一保险专员孙女士。她先是表示,“买一年送两年”是万宝行 4S 店搞的优惠活动,她只知道在店里办理投保的保费是14000元,而在外面投保的保费是多少并不清楚。交流中,孙女士又改口强调,她只能解释为,缴纳保费14000万是保三年的商业保险,至于“买一送二”的活动,她没有听说过。

孙女士这一解释,显然前后矛盾。

为了解车险投保政策,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4S店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数额就是保单上的保费数额。“只要是在咱们人财保险投保,不管是通过什么渠道代理投保的,只要保额一样,保单上的保费都是一样的。”

只能出1次险,否则补费,维修须在4S 店,涉嫌“霸王条款”

静女士告诉记者,“车辆一年出险超出1次,需要客户承担保费加收的责任,补充协议里这样写的。”

记者在《补充协议》中看到了这样的约定:“乙方在投保期内,每年出险不超过1次,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投保。超出规定出险次数所产生的保费,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乙方委托甲方作为标的车辆投保人,且由甲方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费价格执行条件为,乙方车辆在协议的投保年限有效期内出险,必须到甲方处进行维修。”

一年只能出险1次?否则,保费上浮?保险公司到底咋规定的?一保险业内人士金先生表示,车辆一年之内不能超出3次以上(含 3次),定损金额不能超出当年所交的商业保费,两项有一项发生保费都会上浮。

“不同的保险公司,车险政策会略有不同,但目前的车险承保政策大致是:一年内只有 1次出险,且赔付金额不到保险费的80% ,第二年可享受7折优惠;如一年内出险2次,可享受 8.1 折优惠;如一年内出险3次,保费才会上浮,一般是上浮10% 。咨询中了解到,人寿财产保险车险,保费只与出险次数有关。出险3次(含)以上的,保费提高8% 。

“捆绑销售”行业潜规则?4S 店行为涉嫌违规,消费者可投诉!

“我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加重了客户的义务,免除了4S店应当承担的责任,《补充协议》是4s店单方提供的,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静女士告诉记者,《补充协议》是她在提车时才让签订的,当初4S 店卖车时根本没说保险必须在 4S店购买,最终却绑定了保险,明确客户只有购买保险才能以他们宣传的购车价来购车。而宣称的‘买一年送两年\’有一种实惠没得到多少反被骗了的感觉!”

调查中记者发现,为赚取保险中介提成和吸引客户回店维修车辆,在省城许多4S 店普遍存在客户提车时被要求购买保险等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否则客户就难以享受当初店里宣传的购车优惠价。而4S店这一“捆绑销售”潜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涉嫌“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依法投诉维权。本报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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