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在济南

济南日报 2018-08-29 11:49 大字

“从‘派驻检察\’到‘巡回检察\’,检察机关能够更加集中力量行使职能,检察官肩上的责任更重了。”8月23日,记者跟随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山东省监狱,听到巡回检察办案组检察官这样说。当天,检察官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察。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将山东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6月,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开展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济南城郊检察院作为首批试点之一,已全面展开对辖区内监狱的巡回检察工作。

在这之前,监狱检察方式一直以派驻检察为主。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设置667个派驻监狱检察室承担监狱检察任务,对全国监狱派驻检察的比例达到了97%以上。可以说,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进行的一次重大工作改革,涉及对之前派驻监狱检察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工作协调、人员编制等方方面面的调整。

作为首批试点,济南怎么做?

在山东省监狱,记者看到,巡回检察办案组通过回看监控录像、与在押人员谈话、与监区干警座谈等方式,对第四、六监区的生活现场和劳动现场进行了检察。检察官查阅了监区在押人员的分级处置、亲情电话、药品管理档案,现场检察了在押人员出工管理、药品发放、服装管理、监控设置、重点物品及危险品管理,值班干警值班、执勤、巡逻等制度落实情况。实地查看了禁闭室、会见室、罪犯教育场所、监狱食堂。他们还调阅了部分在押人员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罪犯惩戒相关卷宗材料。

“为了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过渡,同步提升对监狱工作的法律监督质效,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我们与驻济8所监狱共同会商签订了检狱互通协作5项工作机制,对开展减刑假释工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管事故和罪犯又犯罪工作、监狱惩罚罪犯工作、罪犯死亡处理工作等5项重点业务进一步细化。”济南城郊检察院巡回检察办案组组长范华龙介绍。

5项机制着力于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监狱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及协作方式,依法、科学梳理工作程序。“我们通过会签的形式强化5项机制的执行力,要求各相关单位以共同提升监管改造和对监狱工作检察监督质效为目的,加强互通协作,及时转变执法理念、健全协作机制、突出工作实效。”范华龙说。

记者了解到,今后,济南城郊检察院原则上对每个监狱每季度巡回检察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0个工作日;设立巡回检察办公室,加强与监狱的日常联络,避免驻狱检察人员撤回后出现空当。为提高巡回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5项工作机制的工作质效,该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与驻济8所监狱网上互通互联的“检狱互通协作平台”。平台针对5项重点业务划分专门模块,填补巡回试点的监督空缺,增补监管信息远程查询、调阅功能,及时沟通工作进展、传输业务信息、报送办案资料、留存办案档案,保证检察工作质效。

文/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张军锋

图/本报通讯员 周庆志 商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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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郑芳

延伸阅读

为何要改“派驻”为“巡回”

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在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虽然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监督敏感性不强,甚至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

俗话说,“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

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人员力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承担了许多新的职责。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高质高效地完成大量的日常派驻检察和繁重的“减假暂”案件办理任务,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对监狱开展巡视检察和巡回检察。这种巡视检察集中发现纠正了监狱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现了与监狱监管信息联网,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与监狱监控联网,监狱整体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较以往也有了明显提高,为探索实行巡回检察试点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巡回﹄与﹃派驻﹄有何区别

检察方式的变化。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进行检察,其最大的特点是派驻,要求每一名派驻检察人员每个月派驻检察的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而且要求每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都要有人员在岗。而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虽然对试点期间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必须保证巡回检察的工作质效。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工作重点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有所不同,强调加强对监狱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问责追究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要求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根据违法程度不同,通过口头或书面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纠正,督促监狱严格规范执法。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如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按照目前监狱检察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且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记录罪犯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等情况。巡回检察后,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本报记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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