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清区公安分局破获全市首起“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借钱莫轻信 小心被“套路”

济南日报 2018-07-13 12:02 大字

本报7月12日讯(记者 陈彦杰)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近年来“套路贷”在多种多样金融工具的掩护下,披着“新型贷款”外衣在全国各地不断蔓延,通过各种难以发现的套路,使无数受害人不知不觉间陷入“债务危机”。日前,长清区公安分局破获了全市首起“套路贷”涉恶犯罪案件。

长清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田明介绍,今年3月他们成功打掉一个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套路贷”涉恶犯罪团伙,目前逮捕8人,取保候审10人,上网追逃1人。据悉,该团伙未经批准、没有任何资质,假借“齐鲁私贷”、“齐鲁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侵害目标,通过各种“网贷”、“微贷”平台、校园广告、中介等途径招揽有需求的大学生借款,以“行业规矩”、“借一押一”、“借一押二”等各种名目,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非法获取“手续费”、“中介费”等。使用暴力、恐吓、上门催收滋事等手段向大学生及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艾峰训介绍,“套路贷”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特定违法犯罪形式。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都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警方提醒市民,如果需要借钱,一定要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一旦发现被骗,要尽可能保存相应证据资料,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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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五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伪造银行流水痕迹。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认定违约。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肆意认定或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账”让被害人的债务额短期内呈几何式倍增。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通过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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