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减灾科普系列 66地震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地震观测环境是指地震监测设施能够正常工作所要求的周围环境,是由保证地震监测设施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构成。用于记录地震活动和捕捉地震前兆信息的各类地震观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在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并准确地接收、记录到真实地震信息的环境下工作,分为内环境和外环境两类。所谓内环境,是指仪器工作地点附近的环境,一般指观测系统特别是观测仪器放置处的小环境。用于记录地震活动和捕捉地震前兆信息的各类地震监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在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并准确的接收、记录到真实地震信息的环境下工作。为了确保其符合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一般在观测站点选址建设时就采取了必要措施,力求在观测实施过程中,确保其环境参数的变化在可以控制的技术指标范围内。例如,测震仪器(
地震仪)记录地震波信号,要求地震台(站)附近一定范围内不能有人为振动源(
如爆破、各类机动车辆、各类机械生产的振动等),以免影响仪器正常工作,或是因背景地噪动掩盖了地震信息。地磁、地电仪器观测的是地球的磁场、电场信号,要求台址附近一定范围内不能有影响仪器正常工作的人为的磁场、电场干扰(
如电气车辆、电缆电器设备、大量铁磁性物体等)。在地壳形变、重力测量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施工、堆放物品。在地震观测用井(泉)附近或相通含水层不得大量取水和污染水源等。所谓外环境,是指观测站以外的周围空间,一般是指人为活动可能对地震观测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定空间范围环境。在观测站选建过程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规避措施或技术手段来保障观测站符合环境要求。当观测站建成后,如果附近要建其他各种工程设施,其选址和施工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或者退让,或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使可能的干扰源处于要求的空间范围之外,以保障地震观测不受各种干扰影响。保持符合观测要求的观测环境长期稳定,为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观测数据,是地震观测的基本要求之一。为了保障地震观测不受各种各类干扰源的影响,200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中对相关要求做出了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国家标准GB/T19531-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地震技术系统建设中台网组建和观测站点选址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主要依据。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最小区域。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观测手段、仪器类别以及干扰源特性综合划定保护范围,通常用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区,并设立观测环境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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