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重操盗业”“浴室大盗”偷走一斤多重的金项链

济南时报 2018-05-22 14:03 大字

男子韩某深夜窜至两处洗浴中心,并趁顾客熟睡之际,用浴衣遮掩赃物躲避监控,成功盗走了两部手机和一条重达554g的金项链。近日,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因屡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经查明,2015年1月8日0时,韩某到天桥区某洗浴中心大厅内,趁他人不注意,将顾客范某放于沙发上充电的一部苹果6P手机盗走。当天早晨7点,韩某又潜入市中区某洗浴中心包间,趁顾客王某熟睡,将其放于床头柜的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条千足金项链(价值14.3万元)“顺”走。2016年11月底,韩某在江苏省某商城二楼被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期间,失主范某回忆,事发7日晚他来洗浴中心洗澡,事后躺在大厅的沙发上玩手机,后来手机没电了,就放在身边的沙发缝里充电。8日凌晨1点,他醒来发现手机被盗便报了警。另一位失主王某称,自己跟两个朋友到洗浴中心208包间做足疗,技师做完按摩,离开时顺手将门掩上。8日凌晨1时、4时自己两次醒来,发现搁在床头柜上的手机和金项链还在;但到早晨7点左右,手机和金项链却都不见了。后调取洗浴中心的监控录像,看到韩某8日凌晨在经过208房间时,透过玻璃窗朝里看,随后韩某光着上身推门进入房间,过了一两分钟,没拿东西就离开了。不久,韩某再次出现在监控中,手上还搭了一条浴巾。这次,韩某进入房间足足有七八分钟。出来时,韩某的浴巾下面裹着东西。监控显示,期间只有韩某出入该房间。经韩某当庭辨认,失主王某、范某向法庭提供的被盗手机照片确系其盗窃的物品。

经查,韩某曾于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9月,韩某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其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韩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退赔失主损失并处罚金4万元。案件宣判后,韩某不服,以“其未盗窃金项链”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认为,韩某盗窃王某等二人手机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韩某本人予以供认,但其却否认自己盗窃了与手机同放一处又同时失盗的金项链,这与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相悖。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

盗窃罪,定罪准确;韩某系累犯,原判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张洁)

●结局:系累犯从重处罚,他被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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