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回彩礼、房产证加名、黄昏恋、抚养费讨价还价……都是“婚姻”惹的祸
结婚生子,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但并不是每个人的婚姻都能一帆风顺。近年来,因婚姻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案件类型也是五花八门。
离婚了,还我彩礼钱!
李某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尚未举行婚礼,双方各自居住。婚后不久,孙某发现李某有暴力倾向,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登记结婚之前给予孙某的彩礼2万元及为孙某购买衣服款2000元。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孙某返还李某彩礼2万元。普法 小课堂
这些情况下须返还彩礼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此之外,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彩礼也存在多种形式,因此在认定其性质时,还要综合考虑实际接受人、礼金用途和当时的约定等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哪些东西不应该算作彩礼?其一,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其二,改口费、认亲费。亲戚朋友赠送礼金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不能算作彩礼。另外,如果赠送的嫁妆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则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
爱我房产证上就写我!
有调查显示,七成女性网友表示,房产证上不加自己名字就会对婚姻丧失安全感。在她们眼中,“你爱我就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成了检验真爱的重要标准。事实上,这很容易为一段婚姻埋下隐患,成为夫妻双方婚后争执的矛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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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字,婚前婚后不一样
婚前加名: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想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需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
婚后加名:婚后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想把对方的名字也加上,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
离婚诉讼中,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婚前加或婚后加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
不仅出轨,还给第三者钱物
王芳与刘波2003年结为夫妻。2016年,刘波在工作中接触到了张晓,并开始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的一年间,刘波在妻子不知道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晓,供张晓还信用卡、购车及其他花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遂判决张晓限期内将已经证实的31.9万元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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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他人,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讨价还价的抚养费
在市民刘磊和王秀秀的离婚案件中,对上小学二年级的女儿欣欣的抚养权问题成了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法官经过了解,认为欣欣跟着母亲王秀秀比较适合其成长。王秀秀认为,她带着孩子经济上确实很困难,男方必须支付给她每个月600元的抚养费。经过法官做工作,刘磊同意孩子由王秀秀抚养,但说他自己也很困难,抚养费只能出300元。最后经过50元、100元的几次“讨价还价”,最终通过调解,双方同意按照450元抚养费给付。法官介绍,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但由于欣欣亲眼见证了父母“讨价还价”的过程,势必对她的内心造成不小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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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挣钱多少,抚养费必须给!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老年婚姻何去何从?
1996年,退休干部靳平与比自己小9岁的王桂芝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彼此盼望着晚年有个依靠。自2013年起,靳平出现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等症状,经诊断为老年痴呆症、脑萎缩,经多次治疗,病情未见好转。自2013年靳平生病初期,王桂芝悉心照顾,后被靳平儿子靳小飞从家中赶出。2017年1月19日,历城区法院判决靳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靳小飞认为继母未尽到妻子义务,与其父亲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主张靳平与王桂芝离婚。
济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靳小飞主张其父亲与王桂芝离婚,实际原因是担心父亲死后,王桂芝会继承其父亲的死亡抚恤金等遗产。主审法官为充分保障老年妇女的权益,判令因老年婚姻的特殊性,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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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婚姻,子女不得干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济南法院审理的涉及老年人婚姻的案件增长明显,案由涉及离婚、继承、分家析产、赡养、扶养费等。
近年来老年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为部分老年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得不到保障,婚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婚后其继承财产的权利被男方子女剥夺以及不同程度存在丈夫对妻子、成年子女对老年妇女实施家暴的现象。
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含老年人的再婚自由。然而现实却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梦想。
为躲债务这俩竟“假离婚”
肖某向周某借款30万元,且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所欠债务,周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至历下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肖某偿还周某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肖某仍然没有偿还债务,周某遂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发现肖某名下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发现,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后,肖某与前妻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夫妻双方所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前妻所有,而且房屋也过户到前妻的名下。追讨债务无果的周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历下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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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夫妻双方通过离婚、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来逃避债务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负债属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例外情形。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债权,防止夫妻串通逃债。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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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之痒”变成“三年之痒”
在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中可以看到,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较2016年略有上升,为140余万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越来越注重婚姻的质量。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对婚姻说“不”。
这份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结婚后的2年至7年之间为婚姻破裂的高发期。其中,婚后第3年为离婚案件的最高峰,之前人们常说的“七年之痒”变成了“三年之痒”。
至近至远东西,至深至浅清溪。至高至远明月,至亲至疏夫妻。夫妻关系是所有人际关系中最重要也是最难处理的。一旦婚姻关系出现破裂,不仅对两个家庭带来矛盾与痛苦,也会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及时沟通,包容彼此。同时,不应以房子、车子等作为感情筹码让婚姻变得不纯粹。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双方感情出现破裂,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本版撰稿/本报记者 侯月 制图/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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