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院发布2017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两个“宏济堂”同争“双龙标”
□记者晁明春通讯员袁粼报道
本报济南4月23日讯今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审结生效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宏济堂”双龙标商标权案尤为引人关注。
“宏济堂”是1907年创立的老字号。经过历史上的公私合营、工商分离,形成了包括原告宏济堂制药公司、被告宏济堂医药公司等在内的多家带有“宏济堂”字号的制药企业和医药销售企业。
原告宏济堂制药公司于2008年10月28日注册取得第4686539号“宏济堂”双龙标图形商标,并于2007年至2011年使用在血府逐淤口服液等22种药品上。2016年12月,原告认为被告宏济堂医药公司在其“宏济堂药店”橱窗上张贴带有“宏济堂”文字和“双龙”图形的商业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中被告主张该双龙标图形系宏济堂药店老字号曾使用的标识,并提供了刻制于上世纪30年代并传承至今的宏济堂第二分店的印章及盖有该印章的药方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合法使用权,通过使用和宣传建立起的知名度及声誉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的共同前身——原宏济堂第二分店曾使用过带有双龙标识印章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标识享有在先使用的利益,而被告除了提供的印章及药方外,并无自身在先使用涉案标识的证据。被告作为与原告有历史渊源的同城企业,应当了解原告注册并使用、宣传涉案商标的事实,但仍无视可能造成的混淆后果,使用近似标识作为店面装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利用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其行为应予禁止。判令被告宏济堂医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济南市知识产权法庭田越洋庭长介绍说,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老字号在分立变更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市场利益主体,对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资源的争夺愈显激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以及通过使用获得的商誉。对于其他主体提出的在先使用,应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进行使用并形成了一定影响,不能简单地以其历史上的前身曾使用过相关商业标识推定其享有在先使用的利益。本案的审理对于涉及老字号传承过程中商标等标识性资源的保护具有借鉴意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还包括“永磁料位器”侵害发明专利权案、假冒“大润发”商标系列案、济南圣泉集团魏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罪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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