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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门卡一张,引发“血案”一桩持镰刀致业主死亡 物业经理获刑11年

济南时报 2018-01-04 15:35 大字

2017年4月,天桥区一小区内发生血案:因琐事引发厮打,一小区物业经理竟手持镰刀致伤一名业主,该业主后不治身亡。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判决:作案的这名物业经理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判决书显示:事发时,被告人戴某是天桥区一小区的物业经理,杨某则是小区的保安人员。2017年4月1日14时许,戴某、杨某在小区传达室值班时,被害人左某到传达室询问所丢门卡事宜。言语之间,戴某与左某因房屋租赁问题发生争执。双方随后发生厮打,戴某持镰刀将被害人左某致伤,另一边,杨某则击打、踢踹被害人。发现左某受伤后,戴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左某送至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左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相关法医鉴定表明,左某系因肺脏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当天,公安机关在接到市民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杨某带回审查。不久,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戴某、杨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相关法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12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7年。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戴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随后,该案由济南中院进行二审。

济南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人戴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两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左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戴某实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害人谅解上诉人戴某、原审被告人杨某这一量刑情节未予认定,导致量刑失当,应予以纠正。

故判决:上诉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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