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下发通知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严禁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本报12月29日讯(记者 朱文明通讯员 商红伟)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就将正式实施。为确保禁放规定顺利实施,今天,市安监局向各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业户下发《济南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监管,严格落实禁放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不得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3公里内、其他禁放区域周边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要严禁经营业户将烟花爆竹销售到禁放区域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面对即将到来的春节烟花爆竹旺季,《通知》要求各县区安监局要结合禁放规定的实施,配合或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突出隐患的经营单位,整改未完成前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要向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引导业主支持配合禁放工作。对违反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点(店)“三严禁”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凡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点(店),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对于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剩余的烟花爆竹,《通知》还要求协调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做好退出经营业户补贴发放工作,对主动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批发企业也要给予适当补贴。
另外,针对禁放区域以外的烟花爆竹销售,《通知》还明确了全市2018年春节期间发放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30天,从2月1日(农历腊月十六)开始,到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结束。各县区安监局应于1月31日前完成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培训和发证工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于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过后的3天内,完成对零售业户剩余烟花爆竹产品的回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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