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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带你“秒懂”公益诉讼

济南日报 2017-12-28 12:10 大字

公益诉讼名片

这是一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等领域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上述领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经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督促纠正后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时,检察机关可以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检察院管辖)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以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市级检察院管辖)

■开展支持

根据济南市《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起诉、受理、裁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有关工作部署和市有关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干预公益诉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源头预防: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出现重大事故的,可通知检察机关参与调查。

重视诉前程序: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应当按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材料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相关材料,要告知存放地点及获取途径并予以协助。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开展自查,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延迟落实和反馈。

做好应诉工作:应诉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发表意见,可同时委托1至2名熟悉案件情况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中至少有1名应为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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