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是一种社会进步
□戴永夏
当新年的钟声再次敲响时,从2018年1月1日起,济南市区将全面禁放烟花爆竹。这既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措施,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必然得到越来越多的市民的拥护和支持。
对于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近些年来,一直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有人主张,有人反对。而且在一个时期内,反对禁放的观点似乎还占了上风,致使一些地方政府被迫改变政策,把已经禁放烟花爆竹改成限放或者开禁。咱济南就是禁了又开禁限放的城市。
然而,随着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危害的日益严重,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问题。济南市人大出台禁令,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就进一步说明了禁放烟花爆竹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笔者在为此点赞的同时,也感到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首先在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上,我们还应加深认识。
众所周知,我国的空气污染情况越来越严重,雾霾日数不断增加。在此情况下,再大量燃放烟花爆竹,必然进一步加重大气污染,造成更大的社会公害。据环境保护部的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除夕夜至大年初一,国内众多城市出现大面积、阶段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空气中的污染物迅速大幅增加。以北京为例,每年春节因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空气中的PM2.5浓度便会骤然上升10倍甚至数十倍。2012年除夕夜后,北京市上空三项常规污染物猛升,空气质量从白天的“优”迅速转为轻度污染。此后就是连续多日的雾霾天气。同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也大量增加。至于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物质和金钱上的浪费,燃放的纸屑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加重了社会公害。
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如此之大,为什么有些人还坚持不该禁止呢?笔者认为有两种认识上的偏见,应当予以清除。
其一认为,燃放鞭炮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民俗传统,而民俗传统不能改变,否则就会“牺牲传统文化”。北京某大学的李源教授就曾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过:“鞭炮之于春节,如同圣诞树之于圣诞节。已有2000多年历史的春节燃放爆竹习俗,是中国人普遍认同的传统文化,而禁放令的施行,则是以牺牲这一传统文化为代价的。”这一说法貌似“权威”,但却经不起历史检验。
与一切民间文化一样,民俗也是来自民间,是广大民众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有些民俗也会发生变化,一些不适应社会需要、有害无益的民俗,也会逐渐消亡,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就拿燃放爆竹来说吧,千百年来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火药尚未发明的古代,我们的老祖宗是烧烤竹节,发出“噼噼啪啪”的响声,以此来“辟山臊恶鬼”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爆竹”。如果说这一“传统民俗”不能改变,那么我们今天不是依旧应该用烧烤竹节的方法,来驱赶“山臊恶鬼”吗?
其二认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民意的体现,而禁放则会违背民意。对此,笔者也不敢苟同。
诚然,我们的政府为老百姓办事,首先应考虑民意,但是,民意也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对民意也应作具体分析。对那些符合群众利益、于民有益的民意,我们当然应该保留;而对一些落后、无益甚至有害的“民意”,就应晓之以理、喻之以利,在做好宣传的前提下,坚决予以废除。形成于五代时期的妇女缠足陋习,在我国流行了上千年,给广大妇女造成极大的伤害,但长期以来,它已植根民间,成了人们自然遵守的“民意”,因而尽管清初皇帝和民国政府都曾严令禁止,但却未能禁绝。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这一陋俗才得以从根本上废除。假如因担心违背“民意”而听任它继续泛滥,那么直到今天,我们的女同胞仍然要裹“三寸金莲”。显然,以种种借口不去废除有害民生的陋俗,这才是真正的违背民意。
禁放烟花爆竹是民俗领域的一场改革,有些人可能一时还不习惯、不适应。但只要从大处着眼,以大局为重,多想想燃放的危害和禁放的好处,很快就会变不习惯为习惯,变不适应为适应,从受害者变为受益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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