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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原区长李洪海受贿贪污案一审开庭被控受贿贪污超两百万

齐鲁晚报 2017-12-24 14:03 大字

本报12月22日讯(记者马云云崔岩通讯员程莉莉)12月22日上午9时,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洪海涉嫌受贿、贪污罪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开庭。李洪海是济南市天桥区委原副书记、原区长,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他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5起,收受贿赂98次。

李洪海,1964年5月生,山东聊城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在同事眼中,李洪海很有能力,又十分重视感情:他既可以强势的作风和强力推进工作的魄力统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又可以和项目工地上的工人在收工后一起去吃路边摊,是个干脆利索、很讲义气的汉子。但他最终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起诉书指控李洪海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

受贿罪部分,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历下区委副书记兼历下区经一路拆迁指挥部指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济南市天桥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土地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发放、安排子女工作、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16603万元。

贪污罪部分,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洪海利用担任济南市天桥区区长的职务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9.20294万元。

本案的举证示证环节占用时间最长。据悉,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李洪海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高达35起,收受贿赂达98次。

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洪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洪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洪海主动交待了贪污、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11时,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李洪海起立发言,他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承认,自己对不起组织和国家多年来的培养和教育,对不起父母、亲人的期望,真诚地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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