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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房子

都市女报 2017-12-12 15:16 大字

□女报记者 李丽娟

韩雪和梁栋2011年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约定儿子由韩雪抚养,梁栋同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产归韩雪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韩雪跟儿子继续在这套房屋内居住,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其实,梁栋早就答应韩雪,他一定协助办理。

然而,韩雪最近接到通知,房子被法院查封。仔细询问后,韩雪得知梁栋在2013年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现在出借人楚明起诉了梁栋,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韩雪跟儿子现在居住的房子。那么,当初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韩雪,有没有法律效力吗?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李卉律师表示,韩雪在2011年与梁栋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梁栋婚前的个人房产归韩雪所有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要登记公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韩雪混淆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离婚协议中双方的约定不可能产生房屋物权变动的效力,也就是说,在未办理房产过户之前,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仍是梁栋。

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韩雪享有要求梁栋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成立早于楚明的债权。楚明的债权形成于韩雪与梁栋离婚后,是梁栋的个人债务,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是梁栋为逃避债务而对房屋作此约定。同时,类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四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韩雪有权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停止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人物名片

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合伙人,致公党山东省直二支部副主委,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政协委员。现任山东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婚姻家事纠纷调解服务站”负责人、齐鲁巾帼法治宣讲志愿者服务团讲师、济南市“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讲师、济南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济南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讲师。

李卉律师专注家事与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家事诉讼案件、婚前财产规划、婚后财富管理、财富传承筹划、资产“代持”风险防范、遗嘱规划、私人财富管理讲堂等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更多私人财富管理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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