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签合同 我能要回双倍工资吗?
案列简介:
张某于2016年3月应聘到某化妆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货物配送,经常需要长途运输,在工作期间,公司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任何保险,张某自感跑长途不同于在市区内开车,风险较大,且没有劳动保险做保障,于2016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清点完工资之后离开了公司,2017年3月,张某向化妆品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荣凯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合法。
另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张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上述规定证实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也要随时注意对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予以留存,在维权的时候可以作为自己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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