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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标的物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一束鲜花引发的诉讼

济南日报 2017-09-28 15:07 大字

廖某因为亲属要过生日,向曾是同学的汪某订购一束鲜花。廖某对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与朋友分享,谁想竟引起了作为法式花艺师汪某的不满,一场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摆在了法官面前。买了花拍照传朋友圈

却被店主告了

2015年5月,廖某以300元的价格向汪某购买了一捧花束。廖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一条文字内容,配图为该花束的照片。汪某发现后认为廖某拍摄的花束照片没有加盖其花店的水印或者指出花束制作者名称,廖某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公开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通过微信向廖某指出其行为不妥。后廖某将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纠纷,汪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廖某在微信朋友圈中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李炳金介绍,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涉案花束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是如果涉案花束构成作品,廖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汪某的著作权。

李炳金告诉记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真诚沟通,换位思考,冰释前嫌,为今后恢复友情奠定良好基础,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来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廖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合理的消费行为,没有侵权,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遂作出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拍照上传微信朋友圈是否侵权成关键

一审判决后,原告汪某不服,继而上诉至济南中院,法官颜峰成为该案的承办法官。

颜峰告诉记者,在庭审中,汪某对其制作的花束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选择等方面的独特之处进行了阐释,具备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除展览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仍归原著作权人所有。但廖某将其购买的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其受众仅限于特定群体,传播范围有限,客观上并未给汪某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廖某主观上没有恶意,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

据此,济南中院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颜峰法官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美术作品独创性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行为的合理性认定问题。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该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表达,但其标准不应过高,只要作品中体现了作者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就应认为具有独创性。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后,所有权人对作品进行拍照并上传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如果没有影响到对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就不应予以禁止。

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得对他人权利行使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被告廖某有权对其购买的花束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只要这种行为没有妨碍他人权利的正常行使,他人即不得干涉。在此情况下,廖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其所有权的正当行使。(本报记者 陈彦杰通讯员 袁粼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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