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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检察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创新者“撑腰”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济南日报 2017-09-28 15:07 大字

如何从制度层面为改革创新者“撑腰”,为干事创业者“护航”?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部署要求,制定出台《关于服务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的实施意见》。

什么样的错能容可免——

坚持﹃四看﹄标准厘清依法容错界限

一看是否依法履职,把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的工作失误,与违反法律、钻制度漏洞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二看是否秉公用权,把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利用国家政策谋求省会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工作偏差与钻改革空子为个人及小团体谋取私利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三看是否明知故犯,把改革创新中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失误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规乱作为严格区分开来;

四看是否履行程序,把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基础上的失误偏差与个人独断专行、违规决策引发的危害后果严格区分开来。把握﹃六种情形﹄明晰依法容错范围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依法认定可以容错:

一是在改革创新中敢于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的;

二是在推进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中攻坚克难、率先突破的;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主动揽责涉险、临机决断,积极促进问题解决的;

四是执纪执法坚持原则、铁面无私、敢于动真碰硬的;

五是因政策界限、制度规定不明确造成工作违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于预见等因素,造成负面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六是其他可以依法容错的情形。

对于涉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失密、泄密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财务造假出现潜亏的行为,以及因不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不应纳入依法容错的范围。

一旦出错,能容到何种程度——

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人员涉嫌过失犯罪,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给予宽缓处理:

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所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的;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因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自行发现问题并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有效地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可立案可不立案的不立,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不羁押,可起诉可不起诉的不起诉,符合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积极向法院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坚守依法容错制度底线——

要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防止随意扩大容错机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着力防范假借容错之名放纵、包庇犯罪的行为。要更加注重严肃查处以改革创新等名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庸政、懒政、怠政”,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公司企业监管及其他重大改革部署推进工作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范高效履职。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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