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卖掉一套房产再换一套,买房时迟迟不办手续 签了合同却买不了房他搬石头砸自己脚
二环东路山大北路下桥口右侧的洪楼小区记者潘炳摄济南一市民郭某本想着好价钱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以再换另一套房,却因买房过程中未按时履约,最终卖了房却买不了房。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上诉案,依法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在房屋买卖之间“精打细算”的郭某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通讯员张洁记者杨紫慧
【签约】70万买66平米好地段二手房
2016年8月,济南市民郭某相中了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附近一套66平米左右的房产,在中介工作人员的牵线下,与卖方贾某以70万元的成交价格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郭某当天先付1万元定金,网签时再向贾某支付13万元的首付款,在合同签署的15个工作日内,双方需办理申请贷款手续,卖方贾某则需在收到全部购房款的7个工作日内交房。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买方郭某逾期超过15日未付款的,卖方贾某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应按房屋成交总价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合同签订后,由于买方郭某接连20多天没动静,按捺不住的贾某便打电话催促中介,要求郭某尽快办理住房贷款。
满打满算的郭某却不以为意,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先卖掉自己的住房,并偿清自己之前的购房贷款;否则,银行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均会上浮。于是郭某继续观望房价,适时抛售自己的房产,丝毫没有把贾某的要求放在心上。
8月26日,郭某打电话告知中介自己的手续已办完,可以跟贾某办理贷款手续了。三天后,中介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了申请银行贷款需要提交的相关手续,贾某按银行贷款的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由于此前郭某延期,贾某担心对方在拖自己,犹豫再三,贾某最终并未在接收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上签字。
【解约】不是我任性,而是你太欠诚意
9月8日,郭某顺利卖掉自己的房产,并跟银行办理完卖房清贷手续,结清了银行按揭贷款。但一直到9月中旬,郭某还没跟贾某进行网签。
9月18日,等得不耐烦的贾某给中介发微信:本来一个来月就能办完房产买卖手续的,现在一个半月过去了还没能网签。你跟郭某说一下,我不想再等了。随后,贾某就将1万元定金转账给了郭某。中介与郭某沟通了贾某想解除合同的意见后,以合同已签订、单方违约需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贾某解约,声称:真到了法庭上,就不单是违约金的事了。
9月30日,贾某将房子另行出售,并于10月中旬变更了该房屋产权。
【一审与上诉】买卖之间,到底谁违约?
买方郭某以贾某不配合银行的贷款发放工作、导致贷款无法如期放款为由,向一审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贾某承担违约责任,且补偿自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共计约16万余元。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郭某与贾某解除合同,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6月底,郭某不服判决,遂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郭某是以购买其名下首套住房的形式签定的贾某房产,但当时郭某名下早已有一套住房,且存在尚未结清的银行按揭贷款,不符合20%的首套房首付比例政策。
其次,在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申请贷款手续时间的情况下,郭某以其已办完卖房清贷手续为由,要求双方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但事实上郭某并未办理完卖房清贷手续,在此情况下,贾某虽同意郭某并办理了申请贷款手续,但其拒绝签署接收银行贷款的相关材料,应视为其拒绝郭某的延期履约行为。
再次,郭某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而其不顾自身的违约事实,却执意要求贾某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济南中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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