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坐堂办案”为“主动出击”济南市出台 《济南市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办理细则(试行)》
《细则》对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来源进行了拓展,由传统的“坐堂办案”变为“主动出击”。规定了9条来源途径: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报案、控告;群众报案、举报;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交办或转办的案件材料;检察院其他部门转交的案件材料;新闻媒体报道;其他途径。
在受理程序方面,《细则》注重“处处留痕”。对于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按程序受理:
通过走访、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控告和申诉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制作《控告申诉登记表》,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受理条件,且需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在7日内将《控告申诉首办移送函》和相关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开展工作等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符合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制作《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后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交办或转办的案件线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符合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制作《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线索登记表》,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案件管理部门。
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接收案件通知书》和《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后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在调查核实方面,《细则》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明确了10项调查核实措施,让基层办案机关有了可遵循的依据。这些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查看、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案件材料;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查阅、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其他调查核实措施。
根据《细则》,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按照书面纠正违法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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