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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济(槐荫)征告字[2017]3号

济南日报 2017-06-19 11:48 大字
3520北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南至经十路,北至槐荫街。其中包括:经十路25277号(3520北区宿舍、原经十路557号);槐荫南街1号院平房、3号院平房,6号二层楼;槐荫街114号院平房,120号楼,120号(平房1、平房2、平房3),原槐荫街106号第二变压器厂;另含无门牌3520厂北围墙东侧平房(铁路局)、西侧平房(营市街环卫所保洁公寓)、槐荫市场西侧广场独立小房一间。以上门牌号码含所有旁门、副门牌。具体以项目征收范围附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货币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结束次日起,可签订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协议。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3520北区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槐荫区人民政府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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