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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山东商报 2017-05-22 14:38 大字
陈志彦、刘婕:

经本行与王延清协商,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天桥法院作出的(2012)天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所有债权及相关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延清,请你方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王延清履行偿还上述款项的义务。

通知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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