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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有借条,法院为啥不支持我“讨债”?律师:上法院维权千万别“迟到”

济南日报 2017-05-18 11:46 大字
历下区的刘先生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咨询,同村的谢某于2013年5月6日向其借款1万元用于建房,谢某写了借条,约定同年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然而,此后谢某一直没有还钱。刘先生于2015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谢某辩称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刘先生咨询值班律师,明明自己有借条,案情也很清楚,为什么就败诉了?

经过详细了解后,值班律师向刘先生作出了解释:刘先生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虽然刘先生称多次催要过借款,但谢某对此予以否认,刘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刘先生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上个月,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共接访诉讼程序类来访15件,占总接访量的22.7%,问题主要集中在上诉、再审、执行等方面。由于来访人大多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往往会造成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时候或怎样起诉、提交证据、上诉、申请再审等,同时当事人还容易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产生不理解或不满。

值班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具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期间内没有及时催要借款,致使债权无法实现。”值班律师“支招”,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并保留相应证据,如电话录音、录像等,并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由两年改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值班律师表示,诉讼时效延长后,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军 卢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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