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过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并自愿接受处罚,决定不批捕。”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在地图中查看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是全市首例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济南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了3辆电动车,价值共计5460元,其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王某系大学应届毕业生,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能够主动交代“收赃、销赃”的行为和犯罪事实,并有赔偿意愿,无社会危害性。按照审查逮捕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遂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对提请逮捕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的,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和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法予以从快办理。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捕决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尽快侦查终结,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并做好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
该制度的适用,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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