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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老师被查了,行贿买证的学生呢?

南国早报 2017-05-15 16:15 大字
陶小莫/漫画

漫谈万象

□江苏 殷国安

山东济南一名中学体育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运动员证,共计受贿44万元。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这名体育教师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5版)

苏某某利用其负责济南某中学男子篮球队队员比赛、办理国家运动员等级资格证书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受贿范围涉及山东、山西、新疆三省区,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现在终于被查处,也算是罪有应得。

不过,笔者更关心的是,对于那11个行贿买证的人有没有进行追责?这些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运动员证的学生,获得了高考招生的加分优惠,其中有的人可能因此考上了更好的大学,还有的人甚至本来考不上,却因为加分而被录取了。如果今天东窗事发之后,他们买证的问题得不到纠正,那对于其他学生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公众要求把这些行贿买证的学生“打回原形”,其实也是反腐败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在处置贪官时,我们也常常提出这样的问题:受贿的腐败分子被判刑了,那些行贿的人处理了吗?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重受贿轻行贿的惩处惯例尚未根本改变,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逍遥法外。

所以,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应该对11名花钱买证的学生进行追责,已经录取的也应该取消学籍,哪怕是已经大学毕业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笔者认为,即使过了三个月,只要是存在作弊的,任何时候查出来都要进行追究和严惩,维护教育的公平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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