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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收案1785件—小伙伴们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杠杠滴□本报记者 刘晓群

济南日报 2017-05-11 11:46 大字

一篇作品里的经典桥段,却在另一文中改头换面出现;商店里买瓶可乐,仔细一看竟是名字相仿的“山寨货”,如此这般,都是“知识产权圈”的事儿。“近年来,当事人来法院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的势头有增无减,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近日,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获知,他们2013年收案突破1000件,2016年收案达到1785件,年度收案数量连续4年跨越1000件大关,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近四分之一,案件规模持续保持全省第一。自2012年起,连续4年每年均有一件典型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签了特许经营合同他想吃“后悔药”

这起发生在几年前的案件,因其“新”与“奇”,让法官至今记忆犹新。家住河南的原告曹某与被告济南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动漫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自己不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并且没有实际开展经营为由,要求被告与其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全部加盟费用。

这一案件牵涉到特许经营问题。特许经营是这些年来新兴的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的一种商业经营模式,也是一类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由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与被特许人不对等,处于缔约优势地位,法律赋予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所谓的“冷静期”条款。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被特许人,理应享有“冷静期”条款规定的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法定权利,而涉案合同对此未作约定,被告作为特许人对此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且原告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被告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合同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是准确把握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条款内涵,依法支持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的典型案件,对规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权利义务,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司法引导作用。判决后,原告曹某专门送来锦旗,公正的司法裁判得到了当事人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认同。

该案被评为当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入选当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是侵犯专利权还是享有先用权

这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是农用机械的生产公司。原告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申请了某机械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玉米收获机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被告辩称,涉案的玉米收获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且公开销售,其享有先用权,并且使用了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早在专利申请日前的2013年7月已经完成被控侵权产品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于2014年3月发布了产品备案企业标准,并在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进行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可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行为成立。被告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在国内公开销售和使用。被告公司的在先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对审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先用权、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办理案件连续4年入选中国法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又称民三庭,于1997年底率先在山东省内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判。近年来,他们先后审理了涉及“张裕”“五常大米”“六个核桃”“腾讯”“西湖龙井”“沃夫特”“庆丰包子铺”“微软”“诺和诺德”“拉菲”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品牌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自2012年起,连续四年每年均有一件典型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近年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先后获得全国法院、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多次荣立集体一等功、集体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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