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济南市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今年征收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含中央及外省市驻济单位)。
二、征收标准
根据《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额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审核范围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审核时间
各用人单位自2017年4月1日起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登录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 jncjrjy.cn)下载。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劳服机构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残疾人认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收到《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征收期内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持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七、免征范围
根据鲁财综【2017】22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济南市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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