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济南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举办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职业病专家开展义诊活动。(本报记者 范良 摄)
本报4月27日讯(记者 许凯 姚琳琳 通讯员 商红伟)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贯彻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企业的职业病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程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4月27日下午,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组织的2017年济南市《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在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办。
本次宣传周活动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主题,以宣传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为重点内容,传播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参与度、知晓度和影响力,实现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俗化和普及化。
记者在活动现场看到,该活动采取专业医疗义诊、职业健康查体、展板展示、发放资料、现场咨询等丰富多彩的形式,重点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
“什么是职业病?”“我国职业病有哪些?”“怀疑患有职业病怎么办?”现场布置的宣传展板对这些问题一一解答,吸引了不少群众在宣传展板前驻足观看。不仅如此,活动参与部门和单位还向职工群众免费发放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材料,来自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家向职工群众提供现场咨询服务,解答关于职业病防护的问题,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
在活动现场,济南医院(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将他们的职业健康查体车开进了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职工群众提供B超、心电图、电测听、DR胸片等健康查体和职业病检查服务,受到热烈欢迎。同时,该医院还开展了《职业病防治宣传周》义诊,向群众免费送医送药,受到群众好评。这些职业病防治常识,你都知道吗?
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
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其中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
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标准
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
鉴定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劳动者如怀疑自己患了职业病,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
者本人居住地有资质的职
业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
诊断。申请诊断时应向厂方索取职
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教育、培训权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获得劳动保护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控告权
劳动者有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
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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