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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彩电尺寸“缩水”,商场赔三倍 法院认定商场是欺诈行为

齐鲁晚报 2017-03-16 06:14 大字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马云云通讯员王继学)原以为买了个50寸的大彩电,没想到却是个“缩小版”,电视尺寸只有37.8寸。济南市民章一贵(化名)将家电商场告上法庭,近日,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章一贵获得三倍赔偿。

章一贵想买台电视,在济南一家家电商场选购时,收到商场发的一个广告宣传单,上面标注了一款50寸大的品牌彩电,价格为4999元,他心动了。

2014年3月初,章一贵在这家商场购买了这款50寸的彩电。三天后,家电商场把电视机交付给了他。

送货到家后,章一贵却发现事有蹊跷。他在查看说明书时发现,这款电视机的最大可视图像尺寸为126厘米,仅为37.8寸,电视尺寸“缩水”约四分之一。一气之下,章一贵将该家电商场告上了法庭。

经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电视使用说明书载明,涉案电视机最大可视图像尺寸(屏幕对角线尺寸)确为126厘米,约37.8寸。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有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章一贵根据家电商场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家电商场未按约定交付与尺寸相符的商品,家电商场应对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据此,历下法院判决家电商场退还章一贵货款4999元,赔偿章一贵三倍货款14997元;原告章一贵将购买的彩电一台返还给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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