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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公 告

山东法制报 2017-01-20 00:00 大字

()济仲裁字第号

广州晋之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晋之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选定杜静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本会依法指定潘杰为首席仲裁员,龚元红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本案。并定于二O 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时零分在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本案,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被申请人广州晋之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会领取()济仲裁字第 号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到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仲裁委员会

二O 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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