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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出新规《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明年施行,鲜活商品不能再标“时令价”。

济南日报 2016-12-06 00:00 大字

本报月5日讯(记者 周福宝)近日,市物价局正式下发《济南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销售海鲜、果蔬等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鲜活商品,应及时调整确定价格,并明确标示品名、计价单位、当日价格等内容。该《规范》于年1月1日起施行。

套餐要标注所含各项价格

记者了解到,《规范》对餐饮业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并明确了多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如标价内容并非简单的一个价格,而是要求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一应俱全,并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对菜肴的品名、容器规格、计价单位等内容也应标明。

《规范》还规定,可以分解为多件(项)的餐饮消费项目,餐饮经营者应当同时标示每件(项)的名称和价格,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采用组合打包方式销售的商务套餐、家庭套餐等,应当标明套餐的总价及所包含的商品名称、数量。

“价格离谱”需醒目告知

对某些可能出现的“隐蔽性高价”商品和服务,《规范》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计量计价方式与行业惯例不一致或者标价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应采取扩大字体、突出色彩对比等醒目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特别标示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费者。《规范》还明确,餐饮经营者除采用标价签、价目表(册、牌)外,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语音播报以及消费者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市物价局提醒,广大市民如遇到价格问题,可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或“”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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