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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名泉保护划定多条“红线” 施工挖出泉眼,知而不报最高罚十万

山东商报 2016-10-23 00:00 大字

“禁建区”内不符合泉水保护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逐步外迁、改造、拆除;在泉池内游泳洗澡或涮衣服将面临最高百元罚款;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知而不报,并造成出露点损毁的或被罚十万元,名泉保护委员会要吸纳公众代表参加……近日,《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为名泉保护划定多条“红线”。记者李雨

济南市名泉委,也要有公众代表

济南市将划定限制建设区域和禁止建设区域,其中限制建设区域除国家、省、市批准建设的第一产业类、民生工程类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得新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区域除农村村民住宅外,不得新增其他建设项目。对于不符合泉水保护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组织逐步外迁、改造、拆除。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立名泉保护委员会,组织领导市域范围的名泉保护工作。此稿较现行《条例》增加了市名泉保护委员会的选拔组成:由相关部门、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人选产生、任期和审议程序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施工挖出泉眼,知而不报最高罚十万

在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涌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百脉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泉水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基础施工限制采用箱形基础;禁止建设有碍名泉风貌的建筑物。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20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泉池周围50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2米的建筑物。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重点渗漏带,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工程项目。违反上述两条,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和恢复原状,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于知而不报,并造成泉水出露点损毁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泉群的泉水汇集出露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名泉及其毗邻的名泉未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名泉泉池、泉渠或人文景观损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泉池泉渠内都不能洗澡洗衣服

在名泉泉池、泉渠、护城河内禁止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游泳、洗澡、洗涮物品等。

向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泉池内游泳、洗澡、洗涮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凿新井。原有经批准的自备水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之日起三个月内封闭。有监测价值的自备井可改造为地下水监测专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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