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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房价飞涨,卖方能否毁约? 案例:2016年7月份,王先生将自

山东商报 2016-10-29 00:00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房价飞涨,卖方能否毁约?

案例:2016年7月份,王先生将自己的房屋以总价80万元卖与他人并与买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2016年8月份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按总房价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买主依约交纳购房款时,王先生却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买主加价10万元,否则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荣凯说法】

该案所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王先生仅仅以房价上涨为由主张变更房屋价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显属违约。若买主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王先生不仅需要支付8万元违约金,还应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王先生的行为不仅导致其输了官司,而且还输了做人应具有的诚信、守法之本,实在不值。希望该案能够警醒大家,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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