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屋陷阱多 济南仲裁提醒:合同约定要明确
□记者李明
通讯员姜枫
生活日报4月22日讯2012年3月,济南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住宅一套。某公司承诺房屋售价中包含精装修,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的部位,装修使用的材料、设备性能、品牌等。某公司在合同中承诺,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013年5月,房屋交付后,王某发现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均大大低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随后王某多次就房屋的装饰、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与某公司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某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赔偿装饰、设备差价的两倍共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费、仲裁费。
审理过程中,济南仲裁委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房屋装饰、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存在差异,差价为3万元。仲裁庭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判令某公司赔偿王某差价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仲裁费。
济南仲裁委仲裁员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精装修房屋的买卖合同范本,也未形成针对精装修房屋的验收制度,因此,只有签好一份双方权利义务明晰的合同,消费者才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能够胜利维权得到赔偿的关键点在于: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装修部位及设备、材料的性能、品牌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约定;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赔偿标准。
另外,广大消费者签订精装修房屋购房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明确约定装修中使用的各类建材及设备的品牌、型号,不能笼统地约定“进口”、“高档”、“国内名牌”、“国际名牌”等。二、一些装修工程在竣工验收时不一定能够检查出来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必须通过使用才能发现,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注意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三、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商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偿方法、标准等,方便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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