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须30分钟内上报
□记者杨璐赵冉
生活日报4月24日讯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最新修订的《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相应预警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其中,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上报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而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部门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市政府应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或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对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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