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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追尾车辆损失该由谁承担 仲裁提醒: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生活日报 2016-10-26 21:38 大字

□记者李明

通讯员姜枫

生活日报4月29日讯2013年5月,济南吴女士驾驶私家车到烟台办事,沿济青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前方刚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辆半挂车追尾相撞。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女士先后支付半挂车损失、高速公路路产损失及自己私家车的施救费用共计5930元。

车辆拖回济南后,吴女士委托济南一家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价格认证,认定车辆损失92850元。据此,吴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以上各项损失。由于在理赔数额上与保险公司达不成一致,吴女士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对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车辆损失92850元是否应当理赔,双方分歧严重。吴女士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可以证明事故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据此理赔。保险公司答辩,吴女士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不能具体核定车辆损失,无法进行理赔。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根据吴女士提交的车辆损失相关资料予以核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对被保险车辆进行拍照、拆检、询价、定损的相应程序。

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履行上述核损程序,双方就车辆损失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吴女士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必须提交保险单、事故认定书,特别是应提交被保险车辆的维修清单、拆检照片、维修发票,以证明确系保险事故造成的车辆实际损失。但吴女士并未提交拆检照片和维修发票。

在缺乏拆检照片和维修发票,且车辆未经保险公司现场核定损失的情况下,吴女士仅依据其单方委托的价格认证书,无法证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基于以上分析,仲裁庭对于吴女士请求的车辆损失保险金92850元未予支持。

济南仲裁委提醒广大车主,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如果双方对定损数额有争议,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损失认定。同时要注意保存车辆的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拆检照片、维修发票等重要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车辆损失无法确定导致理赔不能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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