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图         案件事实:2009年5月4日,在赵先生和董女士结婚前,赵先生

山东商报 2016-09-15 00:00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案件事实:2009年5月4日,在赵先生和董女士结婚前,赵先生购置了我市的一套商品房,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后支付了首付款220462元。不久,赵先生和董女士结了婚,双方约定,董女士支付赵先生50万元,赵先生将他婚前购置的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加上董女士的名字。而今,赵先生婚前购置的这套房子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市场价值为256万元,但赵先生与董女士感情破裂,两人为了分割房子的事情争吵不休。赵先生认为,既是共有财产,应该各占50%。而董女士认为,双方诉争房产应根据双方实际出资比例(赵先生出资220462元,董女士出资50万元),故应判她享有70%份额。那么这套房产到底如何分割呢?

【荣凯说法】

双方诉争的房产系赵先生婚前购买所得,恋人结婚后,增加董女士为共有权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6万元,双方同意该房屋归董女士所有,故董女士应补偿赵先生对价128万元。由于该房还有76万元的贷款未交,而房屋归董女士所有,故该贷款由董女士偿还,赵先生应支付董女士该债务的一半即38万元,同时,赵先生应当协助董女士办理银行贷款变更及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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