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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案件事实:刘某与某商场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山东商报 2016-09-24 00:00 大字

点击查看原图案件事实:刘某与某商场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该商场门面一个,租期一年,从2015年1月10日至同年12月10日,按季交纳租金。合同签订后,刘某向该单位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同年6月15日,该单位未通知刘某商场即将出售的情况下,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门面在内的商场整栋房屋出售。同日,该单位召集所有租户开会,告之商场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同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由孙某收取。刘某不服,以该单位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单位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

【荣凯说法】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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