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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付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济南给建设用地出让“立规矩”

济南日报 2016-08-24 00:00 大字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已正式施行。济南市对拿到地后迟迟不开工的“捂地”行为说“不”,明确提出“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在住宅用地方面,上述试行意见提出,住宅用地不得与招商引资项目挂钩。用地性质、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性规定,容积率大于1.0。而且,单宗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在工业用地方面,济南提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不得与配套住宅、商住混合用地挂钩。而且,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得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经批准纳入绿色通道办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项目。

拿到土地以后却迟迟不开工建设,这种“捂地”行为不仅导致好好的土地被闲置,还在一定程度上拖慢了发展速度。因此,济南明确提出,受让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因不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将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另外,在用地规划变更方面,上述试行办法中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但是,对于未开发的住宅和商业用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方式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对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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