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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暴力抗法 首犯获刑一年三个月

山东商报 2016-08-06 12:19 大字

暴力抗法、带头打人者刘长民在接受审判记者王晓峰摄点击查看原图去年9月9日,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成员以及媒体记者在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附近一处渣土场取证曝光时,遭到群殴。济南市环保局副巡视员解玉忠告诉记者,“这是济南环保执法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暴力抗法。”昨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长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记者王新超

带头暴力抗法被判一年三个月

2015年9月9日14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会同相关媒体记者,分乘司机徐茂堂、徐志刚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及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名下的鲁A02315号雪佛兰牌轿车,来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附近一渣土场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暗访、拍摄取证。

在履行职务时,遭遇被告人刘长民的阻拦,刘长民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欲抢夺记者摄像机,还和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后刘长民通过手机、对讲机纠集王凤雷、刘扬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现场阻止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对执法人员乘坐的鲁A02315号雪佛兰牌轿车进行打砸,致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徐志刚不同程度受伤,雪佛兰牌轿车受损。

后经鉴定,被害人陈伟头面部及肢体部、陈培栋体表、韩道汶体表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张超头部、徐志刚左前臂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微伤;雪佛兰牌轿车车辆直接损失为4078元。徐茂堂自愿不申请伤情鉴定。

昨天早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刘长民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长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于是否上诉,被告人律师表示,还得和当事人商量之后再确定。

赔偿20余万元只能免除民事责任

根据宣判笔录,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被害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被害人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长民及其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扬、王凤雷、潘殿帅、祭建亭、许延才、吴庆成、王德宏赔偿经济损失。

鉴于附带民事双方均有调解意向,经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主持调解,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韩道汶、陈伟、张超、陈培栋与被告人刘长民达成调解协议,由刘长民赔偿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经济损失20998元,赔偿韩道汶经济损失42987元,赔偿陈伟经济损失52248元,赔偿张超经济损失41405元,赔偿陈培栋经济损失44779元。附带民事原告单位及原告人均申请撤回了对附带民事被告人刘扬、王凤雷、潘殿帅、祭建亭、许延才、吴庆成、王德宏的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长民的亲属与徐茂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刘长民的亲属赔偿徐茂堂经济损失2000元,济南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张超、韩道汶、陈伟、陈培栋、徐茂堂均出具书面材料对刘长民表示谅解。

暴力抗法不适用缓刑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刘长民及其律师也提出归案后能配合调查,家属也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和个人也接受赔偿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并申请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刘长民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长民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的认为刘长民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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