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产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收租
点击查看原图2013年8月19日,李某将位于火车站旁的房屋出租给陈某经营宾馆,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协议》。2014年9月22日,该房屋经公开拍卖归刘某所有。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刘某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4年11月3日,刘某与李某签订《转让承租押金及房租协议书》,确认刘某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刘某替代李某继续履行与陈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并通知陈某。刘某依约向陈某催缴租金,陈某以刘某未办理产权登记,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荣凯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刘某与李某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且李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已将与刘某订立的《房屋出租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刘某,刘某依照与李某的合同约定取得向陈某收取租金的权利。
法律咨询找荣凯,一生一世一辈子。荣凯法律咨询热线:0531-88712348/88812348。
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
新闻推荐
济南发布中小学“零择班”令中小学新生电脑派位,高中按性别比例和成绩蛇形分班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张雯雯实习生禹晶轩)昨天,记者从济南市教育局获悉,继去年首次实现“零择校”后,今年要在全市中...
济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