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基本的法律常识
点击查看原图2014年11月,樊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樊某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一处房产,双方先办理过户手续。3个月交房后,房产过户到樊某名下,但王某却未能如约交房。原来,2009年5月,王某曾与刘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刘某交纳15万元后即可使用该房产,待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时,一次性付清余款,后王某于2009年6月将房屋交给刘某使用,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樊某得到这套房屋是合法的吗?
荣凯说法: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形,通常的做法是以物权公示为准,即已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的合同会得以维持;如果几个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按买卖的先后顺序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做出判断,不能履行的合同则只能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以违约处理。该案中,王某将本人的房产先后卖给了刘某与樊某,刘某购房在先,且已实际使用房产,但因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实际并未取得房产的所有权,仅对王某享有因合同而起的债权。而樊某虽然购房在后,但已按国家法律规定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该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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