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 告
济槐城执公告字(2016)03002号
董晓亮:
我局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济槐城执综处字(2015)第03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03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催告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我局将催告书主要内容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槐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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