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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涛本院受理原告马青诉你与代常青李强龚双民间借贷

山东法制报 2016-06-13 11:49 大字

马建涛:本院受理原告马青诉你与代常青、李强、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 时在我院许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济宁宝诚经贸有限公司、济宁市民信商贸有限公司、杨存明、张远成、李红、刘广池、张运琴:本院受理原告王印东诉你们与济宁恒安纸业有限公司、姬广金、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 时在我院许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李帅、李海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 622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刘西广、杨玉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诉被告被告刘西广、杨玉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任商初字第 621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岩 :本院受理原告朱耿伟诉你、郭兴敏、徐钦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微民初字第 118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夏镇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遇法定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山县人民法院

赵树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鱼商初字第 69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鱼台县人民法院

韩世伟、李居杰:本院受理原告李运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鱼民初字第 90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鱼台县人民法院

郭坤、郭强、郭先法、于丽珍、于龙江: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福商初字第 1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烟台丽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李艳霞、刘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刘宝林、郭春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4)福东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刘海明、孙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黄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福门民初字第1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金成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厅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厅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金妍秀: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厅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厅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金子山、王允晓:本院受理原告于海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鲁 1122 民初2194 号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徐以成、钱振玲、谢洪敬、刘江枝、常延义、杨世娟、莒县恒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冠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莒县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送达(2016)鲁 1122 民初3510 号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其他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 60 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

许家艳:本院受理原告宋维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 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招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莒县人民法院

付兴旺:本院受理申诉人贾泉志与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潍民再字第2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潍坊启宏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潍民一初字第10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已就(2014)潍民一初字第 105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怀滨: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世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坊民初字第 456-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李炳海、程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冷卫强、张秀娟、栾迎军、吴方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704 民初 31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韩振兴、潍坊亿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诉你们及潍坊凯胜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世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潍坊三瑞物资有限公司、肖燕、韩强、韩华之、郝伟亮、柳培红、王长良、仪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坊商初字第118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刘志刚、方明木:本院受理崔超诉你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坊峡商初字第 629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小培:本院受理王学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坊峡民初字第 8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惠川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潍坊惠川机械有限公司、潍坊德鑫利铸造有限公司、吴从强、王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杨宗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 2016年 5 月 25日作出听证通知,决定于 2016年 8 月 25 日上午9 时在本院执行局执三庭组织公开听证审查,望你单位带齐有关证据按时出庭,逾期不出庭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现依法向你送达该听证通知,限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郑军、 王春红、 王中刚、 曹海霞、钟行玉、 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中刚、曹海霞、郑军、王春红、钟行玉、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酒房、白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海佐、马金花、王德刚、王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 0704 民初 1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潍坊康力蜂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洪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 204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204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潍坊康力蜂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爱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 205号民事判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开民初字第 205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光荣: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0791 民初 44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你、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开执字第 18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和本院(2015)开执字第 187 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 日内履行限期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如未能按时履行,我院将依法拍卖你所有的鲁GYA311 号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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