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记者刘真真)12月8日,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就新近出台的《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进行了解读。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物价部门应税务机关请托,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办法》共三十三条,《办法》指出,一般涉税财务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定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基准日时的具体状态,结合市场行情,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其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舶等动产价格认定,应当采用更新重置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比较法进行认定。其他一般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可以参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及有关价格认定规则办理。一般文物、珠宝、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特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参照《办法》第二十五条。
当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结论书中载明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物价部门从事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免费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董金文说,“通过认定合法合理的计税价格,可以有效抑制不法纳税人通过阴阳合同、虚假评估等手段逃避纳税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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