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农村大众报济南讯(记者兰姬慧通讯员刘英)近日,临沂市食安办正式印发了《临沂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了9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并经查证属实后,可予以奖励。
据了解,9种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为:一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六是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是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是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九是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奖励办法还规定了举报途径,即举报人可采取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且鼓励实名举报。根据具体举报内容划分4个奖励等级,不同等级按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临沂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奖励办法的出台实施,将加快全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调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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