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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火烧了车,保险公司却分文不赔

农村大众报 2014-12-26 17:36 大字

家在济南市天桥区的居民杜某名下有一辆小客车。2012年6月4日,他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这辆牌照为鲁ABVxxx的小客车投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司机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自燃损失险。根据约定,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9日零时至2013年6月8日24时。在上述险种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66050元。

入保险防的就是意外,杜某还真就摊上了这种意外。2013年5月30日,杜某的这辆小客车发生了火灾。事故发生后,杜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对于这次事故,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某中队为杜某出具了证明,证实事故为火灾。经杜某与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车辆为全损,数额为95312元。但随后因火灾原因未明,杜某与保险公司在赔偿比例问题上发生了争议,至今保险公司未向杜某赔付一分钱。

自燃损失险:

“免赔率”存疑点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的约定,应当先予支付。

既然有规定,还为何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火灾如果属于自燃,虽然杜某投保了自燃损失险,但是保险条款中有自燃损失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这一条,据此,就算赔,保险公司也只能赔损失的80%。

说起这“20%的免赔率”,据杜某回忆,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推出的自燃损失险,其实有“不计免赔率”(即全赔)这项业务,但是当杜某购买时,保险公司却表示此业务不卖,明确拒绝了杜某购买“不计免赔率”业务的请求,

明明有业务,为啥不卖,杜某至今不明白。

就算免赔了这20%,那还有剩下的80%损失。可至今,保险公司一直推诿拖延,杜某连这部分赔付也没到手。

火灾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免赔

根据消防支队的证明,本事故为火灾,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杜某购买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并且杜某购买了此保险的不计免赔率。自燃,只是火灾的情形之一。就算火灾不是自燃导致,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啊。

对此,保险公司又另有说法了:按照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约定,不明原因造成的火灾免赔。

这样一来,杜某陷入了尴尬:不论事故定性为自燃还是其他火灾,杜某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这,可与当初购买保险的初衷完全相违了。

无奈之下,杜某向济南市仲裁委申请了仲裁,要求全额赔付。

把责任外推:

保险公司逃责

山东利星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才认为,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消防支队的证明,本事故为火灾,因火灾造成原告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赔偿义务。

程律师表示,发生火灾原因很多,保险公司应在责任免除条款列明需要免责的火灾原因,对于不属于条款列明火灾原因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在条款中只简单粗暴地概括出一个“不明原因火灾”,将证明火灾产生原因的责任,推卸给被保险人。如果这么做,保险公司属于逃避责任。

从另一方面来说,保险公司的这种干法,也是在增加被保险人风险。很明显,如果被保险人具有证明火灾原因、责任的能力,就意味着他能找到造成火灾的责任方(第三方),那他就可以直接要求责任方(第三方)赔偿行了,还需要保险公司干什么?

农村大众报记者段新勇

快评

拿条款布“陷阱”

伤的是一个行业

不少买过保险的人都曾感叹,保险公司两张脸,让你买保险时红脸,等你理赔时黑脸。此前有评论说,一红一黑的“二皮脸”做法有违商业道德。仔细琢磨一下:其实,它还有可能违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在杜某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将“不明原因火灾”作为免赔条款显失公平,属于推卸责任,增加被保险人风险,因此本条款当然不能作为免赔依据。

最耐人寻味的是,保险公司早就在条款中留有后手:就算火灾定性为自燃,我也可以少赔点。这一点是客户躲不开的——就算你想多交点钱摘掉条款中“免赔比率”,聪明的保险公司也会想法拒绝。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专业性较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对保险条款的真实含义、主险与附险之间的关系较之被保险人更为清楚。而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则大多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难以充分认识自己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因此,保险人应以最大诚信原则,就影响被保险人权利的重大事项主动提请被保险人予以注意,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客户对保险人和保险行业的信任,也更能进一步促进保险对人们生活的渗透。

保险经营主体如果想在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应当具有起码的诚信。这种诚信,不能只通过光鲜的口号来标榜,更应在日常的承保、服务、理赔中体现与客户共赢的道德诉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遇到客户出事要理赔,保险公司就拿预先布好的条款“陷阱”说事儿、变脸,伤的是一个行业的诚信。(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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