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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意见中不中?有啥建议?

济南日报 2014-08-09 02:14 大字

欢迎拨打这俩电话说说您的想法
点击查看原图■本报记者盖鸣霆通讯员潘玉婷

昨日,记者从济宁市公安局采访得知,《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按照规定,城区范围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期间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还在进一步完善中,如果市民对相关规定有意见或建议,都可以直接拨打济宁市公安局联系电话2960237、2960238进行反馈。

区级公安3月至10月不再开具运输证

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主要目的就是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从而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净化城区大气环境。按照规定,具体限放的范围适用于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机场路内的区域(兖州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兖州区政府确定)。在这些范围内,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这位工作人员说:“公安部门将积极开展制止和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逐步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除了因大型焰火燃放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运输证的,应经市公安部门同意外,区级公安部门每年3月至10月期间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避免烟花爆竹流入城区。”

逐步落实实名销售制度

烟花爆竹全面限放,燃放仅仅是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销售环节如何管理、生产环节如何监督。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地做好城区限放工作,下一步,市公安局将联合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质监、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环境保护等部门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排查。“就拿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联系最紧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说,下一步就将严格加强对城区周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督促经营单位建立销售台账,落实实名销售制度;定期检查销售流向,确保禁止燃放期间不向城区销售烟花爆竹,并取缔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场所。除此以外,我们还将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联络员制度。一旦联络员发现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可及时上门告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下一步,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将实现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区域外两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违规生产、销售、燃放都将严罚

“尽管济南市之前针对烟花爆竹限放工作开展过多次集中整治,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限放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在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就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也都将面临处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按照限放新规,下一步济南市将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禁放期间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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